• 网站首页
  • 实验室概况
    实验室简介 研究方向简介 组织机构 现任实验室主任 学术委员会 联系我们
  • 研究队伍
    学术带头人 客座教授 固定研究人员 访问学者 人才培养
  • 研究成果
    最新研究成果 代表性成果 科研论文一览表 科研项目 专利、软件著作权 获奖成果 联合研究成果
  • 学术交流
    邀请学术报告 举办学术会议 参加学术会议
  • 开放基金
    申报通知指南 开放课题 管理办法
  • 规章制度
  • 人才招聘
  • 资料下载
  • 通知公告
    实验室2024年开放基金项目申...
    实验室关于2023年开放课题的...
    实验室2023年第二批应用技术...
    实验室2023年第一批应用技术...
    实验室2023年开放基金项目申...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数据恢复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仪器报损赔偿维修制度
    2019-11-18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马常友   查看:  
     

            1、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的要进行赔偿。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对责任人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内师院发〔201434号)和《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行政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内师院发〔201436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责令赔偿。

            2、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属责任事故,当事人应予赔偿:

         (1)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造成设备器材严重损失或丢失;

         (2)违反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

         (3)未经批准,擅自外借造成的损失;

         (4)故意损坏造成的损失;

         (5)在工作、实验场所嬉戏打闹造成的损失;

         (6)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式或两用性(民用性强)设备器材丢失。

            3、损坏设备器材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书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失;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设备器材,试行新实验操作并采取预防措施,不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失。

            4、赔偿标准按《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修订)》第四条执行。

            5、设备维修应遵循校内自修和校外修理相结合的原则。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对所使用、管理设备进行定期维保,自行维修一般性故障,维保维修材料经费由维修费开支。

            6、仪器设备的校外修理,由使用单位填写维修申报单,国资处维修科负责安排维修。维修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在维修申报单上详细注明损坏部件的名称、数量、维修工时,并附上维修更换的配件、材料清单及报价,国资处维修科对配件、材料、工时的报价进行审核,定期统一结算,经费在维修费内开支。单次维修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报学校监审处并接受监督。

    数据恢复四川省重点实验室

    2016年10月

    数据恢复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内江师范学院) 版权所有 ? 2019-2029,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