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的要进行赔偿。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对责任人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内师院发〔2014〕34号)和《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行政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内师院发〔2014〕36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责令赔偿。
2、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属责任事故,当事人应予赔偿:
(1)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造成设备器材严重损失或丢失;
(2)违反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
(3)未经批准,擅自外借造成的损失;
(4)故意损坏造成的损失;
(5)在工作、实验场所嬉戏打闹造成的损失;
(6)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式或两用性(民用性强)设备器材丢失。
3、损坏设备器材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书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失;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设备器材,试行新实验操作并采取预防措施,不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失。
4、赔偿标准按《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修订)》第四条执行。
5、设备维修应遵循校内自修和校外修理相结合的原则。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对所使用、管理设备进行定期维保,自行维修一般性故障,维保维修材料经费由维修费开支。
6、仪器设备的校外修理,由使用单位填写维修申报单,国资处维修科负责安排维修。维修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在维修申报单上详细注明损坏部件的名称、数量、维修工时,并附上维修更换的配件、材料清单及报价,国资处维修科对配件、材料、工时的报价进行审核,定期统一结算,经费在维修费内开支。单次维修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报学校监审处并接受监督。
数据恢复四川省重点实验室
201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