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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才招聘
    内江师范学院领军人才引进、校内聘用管理办法
    2019-11-18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马常友   查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快学校人才引进步伐,促进校内领军人才脱颖而出,提升我校学科建设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领军人才,是指进入国家各类人才培养计划,获得省级及以上学术人才荣誉称号,学术研究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力、省内具有明显引领作用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领军人才引进、校内聘用工作坚持以学校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紧密结合已有重点(建设)学科、学校布局的4个专业学位建设点、省部级以上的平台基地建设需求,优先引进、校内聘用相关重点学科、急需发展学科所紧缺的优秀人才。

    第二章       领军人才的类别

        第四条  领军人才分为两个类别:

        (一)第一类:引进领军人才: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校外人员:省部级以上国家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省部级以上国家人才奖励计划入选者;省部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第二类:校内选聘领军人才:

        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以教学科研岗位为主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校内人员:

            1、近五年获国家级自然科学或科学技术类奖1项(排名第一)。

            2、近五年以第一主持人身份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其它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以第一主持人身份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同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发表SCIEISSCICSSCI源期刊收录论文自然科学类8篇(其中SCI二区2篇)、哲学社会科学类6篇;

        (2)在学校认定的B类以上出版社独著出版2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一部;

        (3)近五年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1项(排名第一)。

        (4)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属重大科技成果的。

    第三章       领军人才的引进

        第五条  第一类领军人才的引进,由各二级单位确定计划,个人申请,二级学院组织考核,学校科技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复核,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章       领军人才的校内聘用

        第六条  第二类领军人才,学校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实行校内选聘。

        第七条  领军人才的校内聘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填报《内江师范学院领军人才申请表》、《内江师范学院领军人才聘期工作目标任务书》,并准备相关支撑材料,报送所在二级学院。

        (二)单位初审。所在二级学院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出具评议意见,由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学校人事处。

        (三)部门复核。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核实申报人的申报条件,人事处协助。

        (四)学校审批。人事处提交经复核的申报人名单,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签订合同。人事处负责与学校审批同意聘用的领军人才签订合同及《内江师范学院领军人才聘期工作目标任务书》。

    第五章       领军人才的待遇

        第八条  第一类引进领军人才:在以下范围内,根据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和工作目标,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1、购房补贴(含安家费)80-120万元(税前)。在内江市购买住房的一次性发放50%,其余50%5年内等额发放;未购买住房的在5年内按年度等额发放。此条款仅限于引进领军人才。

            2、专项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200-400万元(5年分年度使用),哲学社会科学类100-200万元(5年分年度使用),根据科研计划和相关规定使用。

            3、科研平台建设费100-200万元(5年分年度使用),根据经评审的领军人才团队建设发展计划和相关规定使用。

            4、首聘期5年,年薪税前40-120万元。其中50%自签订合同起按月等额发放,另50%年度考核后按考核结论补发。

        第九条  第二类校内聘用领军人才:

            1、专项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100万元(5年,每年2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50万元(5年,每年10万元),根据科研计划和相关规定使用。

            2、科研平台建设费50万元(5年,每年10万元),根据经评审的领军人才团队建设发展计划和相关规定使用。

            3、首聘期5年,年薪税前40万元。其中50%自签订合同起按月等额发放,另50%年度考核后按考核结论补发。

    第六章       领军人才的聘期目标任务

        第十条  第一类引进领军人才的聘期目标任务,在不低于第二类校内聘用领军人才聘期目标任务的基础上,采取一人一议方式,由学校办公会确定。

        第十一条  第二类校内聘用领军人才,在聘任期内,须以内江师范学院为第一项目主持单位和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带领团队申报成功并以第一主持人身份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同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第一作者发表SCIEISSCICSSCI源期刊收录论文自然科学类10篇(其中SCI一区1篇或二区2篇)、哲学社会科学类8篇(其中学校认定的A类期刊1篇或B类期刊2篇),且上述论文的研究方向相对集中,在聘期内被学校认定的C类及以上刊物他引频次≥10

        (二)在学校认定的B类及其以上出版社独著出版2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一部。

        (三)获省部级科学及科学技术类奖二等奖1项(排名第一)或三等奖2项(排名第一)。

        (四)横向项目引进科研经费到校经费达到200万元。

        (五)成果转化学校直接收益到校经费达到40万元。

        (六)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属重大科技成果的。

    第七章       领军人才的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领军人才在聘任期内,应按照与学校签订的《内江师范学院领军人才聘期工作目标任务书》约定,完成目标任务并接受考核。

        (一)考核方式分为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即受聘起满一个自然年度进行一次考核,聘期结束进行终期考核。考核结论为完成目标任务基本完成目标任务未完成目标任务三个档次。

        (二)受聘人根据考核期完成的目标任务填写《内江师范学院领军人才年度(终期)考核表》,所在二级学院根据考核对象《内江师范学院领军人才聘期工作目标任务书》进行考核并做出考核结论,报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复核。

        (三)科技与学科建设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和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复核并形成结论,报人事处。

        (四)人事处根据复核结论,对被考核人在考核年度扣发的50%年薪,按以下办法发放:

            1、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结论为完成目标任务的,全额发放考核年度的扣发年薪;

            2、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结论为基本完成目标任务的,发放考核年度的扣发年薪的80%

            3、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结论为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不发放考核年度的扣发年薪;

            4、连续两次年度考核结论为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终止领军人才聘用,收回已发放年薪,从受聘之日起按常规人员管理。

            5、终期考核为对整个聘期目标任务的全面考核。终期考核最终结论为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收回已发放所有年薪,从受聘之日起按常规人员管理。

            6、受聘人应统筹考虑整个聘期的目标任务,科学合理地安排年度目标任务,以保证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为解决聘任后期成果集中出现的问题,考核单位在后三个年度考核时,可将前面考核年度未完成的目标任务纳入考核,若确定为已完成,可提出补发前期扣发年薪的建议。

        第十三条  引进领军人才首聘期(即服务期)为5年,其中脱产学习、进修(含出国访问)超过6个月的,不计入服务期。服务期从签订合同之日算起,服务期限内因个人原因离开学校的,须承担下列违约责任:总服务期为60个月,学校提供的购房补贴(含安家费)按月折算,受聘人须偿还未服务月份的购房补贴(含安家费)。

        本条所指个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辞职、申请调离、擅自离岗、学习进修(出国访问)超期不归等。

        第十四条  领军人才在聘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享受有关待遇,取消领军人才资格,转为常规人员管理,同时根据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确定是否收回已发放待遇:

        (一)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在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三)出现伪造、抄袭他人学术成果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学术腐败问题。

        (四)经学校认定,有不宜再做学校领军人才的其它行为。

    第八章    

        第十五条  校内聘用为领军人才的人员,自动终止《内江师范学院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和《内江师范学院专业技术特殊岗位聘用办法》中规定的待遇。

        第十六条  领军人才首聘期结束,相关待遇终止,转为常规人员管理,可根据本办法及其修订稿继续竞聘。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符合引进人才条件,所有待遇按各自的条件分别执行。

        第十八条  领军人才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同样享受学校相关教学、科研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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