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学校科研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加强科研团队、科研平台建设,支持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研究人员更加有效完成科研任务,特修订设置与管理办法。
一、岗位设置
专职科研岗是指在学校核定的教师岗位之外设立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专职科研岗分A、B两类。
1. A类专职科研岗
由学校统筹设置,原则上省部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应在学校核定编制数内设置一定数量的专职科研岗。其中: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不超过8个、人文社科基地不超过3个;省社科普及基地、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不超过2个。
承担国家级项目在研究期限内的可设1个。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设置的。
2. B类专职科研岗
各二级学院原则上控制在5个以内,特殊情况由学校办公会决定。
二、聘用条件
1. A类专职科研岗
申报者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其学术研究领域应符合科研平台的研究方向及内容要求。国家级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研究期限内。
2. B类专职科研岗
申报者须具有博士学位。
三、岗位聘用期限
期限为3年(国家级项目为研究期内)。
专职科研岗期满后可根据设岗单位的工作需求、受聘人的工作实绩以及学校资金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四、设置职责
设岗单位根据实验室(基地)性质、单位目标任务,制定岗位职责, 经科技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审核,报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设置。
申报者经学校批准同意后,须与设岗单位签订任务书,并报人事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备案。
五、考核与管理
1. 考核
考核采取累计任务制,实行年度考核与终期考核相结合。
科研任务由设岗单位、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共同考核。其它任务由设岗单位考核。
2. 管理
经考核合格的专职科研岗人员,由学校按党政同类人员标准核拨奖励性绩效(一)至设岗单位(如设岗人员为2019年以后引进的博士,则不再重复划拔)。考核不合格,按学校绩效工资有关规定执行。
设岗单位负责专职科研岗人员的日常管理,并积极做好服务等工作。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原专职科研岗人员按已签任务书执行。
2. 本办法由人事处会同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